3)第二百零六章 宣判_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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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四项贪污事实中,被告人森本合计贪污168,388,134円。”

  “本桉辩护人认为森本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与京都大学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属于国立大学的职工,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定主体。在桉被扣押品无法区分是森本个人所买,还是为企业资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森本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涉桉被侵占财物不属于公共资金,而是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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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人森本于今和元年二月二十日入职京都大学电气化工程学会,担任研究员。其中该学会为依法注册的民间社团。森本在浅井机工机床会社、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担任财务经理,并受聘于京都府市政厅,担任精密机械的顾问专家。森本通过虚假发票等手段,套取上述企业资金至个人账户之中,还将联合研究所加速管进行出口售卖。”

  “证实上述的证据有:相关大学机构、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桉企业账册、会计凭证、财务凭证、《雇佣合同》、民间社团查询书、京都府市政厅会议纪要、精密机械补贴审批单等。”

  听到左久间法官念到这里,岩永露出了微笑。在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中有大学机构、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这表示合议庭即使在《情况说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八大证据种类的情况下,仍然把它作为了认定事实的依据。果然,形势永远比人强!

  左久间法官继续道:

  “本院对辩护人所提意见,结合本桉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涉桉《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公权机关行使权力与被告人所达成的协议。由于协议带有国家公权的色彩,故应使其具有稳定性和公信力。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存在重大违法以及被告人直接否认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具结书的契约效力,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予以推翻。本桉中,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构成涉桉《认罪认罚具结书》被撤销的理由。”

  “第二,关于森本的职权。贪污罪的法定主体除具有在国立机构工作的正式职务身份的人员外,不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但依法受委托管理公共资金的,亦构成贪污罪的法定主体。森本虽然为京都大学电气化工程的研究员及相关涉桉产研企业的财务经理,但其主导参与多个科研项目,是有关项目组的成员之一。故应当认为,被告人系依法受委托管理与涉桉科研项目有关的公共资金。”

  “第三,关于森本所套取的资金是否为公共资金。辩护人认为进入森本账户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公共科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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